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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ICP证申请

ICP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 。

非经营性ICP,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其行为不涉及上述有偿提供信息、网页制作等经营行为的,均属于非经营性ICP。 法规快速预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ICP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ICP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网站备案人是否与申请公司一致

关于ICP证一些罚则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SP证(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SP证申请(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

业务应用:短信彩信(手机报、短信群发、客服系统)、WAP(手机上网)、彩铃、IVR(互动式语音应答)、百宝 箱、JAVA游戏、BREW应用等。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SP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SP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意事项

码号位如何进行拓展延长使用

码号如何申请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验资或审计报告

股权结构问题

股权当中有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

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申请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 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 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地网与全网(或者跨地区)的区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

码号:

95字头: 呼叫中心、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商用试验等

955/953字头: 客户服务银行、证券、保险、航空、信托、铁路、邮电、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可以直接申请 以上呼叫中心码号均可对码号位进行拓展延长使用。

96字头:省内

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SP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意事项

码号位如何进行拓展延长使用

码号如何申请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验资或审计报告

呼叫中心业务的适用条例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IDC(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 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 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 、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地网与全网(或者跨地区)的区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系统和机房评测:

自建机房申请IDC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 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或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意事项

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申请主体,机房等相关设备租赁等是否与申请公司一致

自建机房和租用机房怎么评测

人员配置

股权结构问题

业务覆盖范围怎么界定

需要采买什么样的系统设备

机房评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 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 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 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ISP(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业务是指利用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

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宽带接入类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评测。

(八)网站接入类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注意事项

申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申请主体,机房等相关设备租赁等是否与申请公司一直

网站接入业务需要租赁什么机房设备

人员配置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股权结构问题

业务覆盖范围怎么界定

需要采买什么样的系统设备

评测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 络有限公司、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经营者: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亟须整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开展清理规 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 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

1.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1)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2)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3)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4)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2.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实施前已持有IDC许可证的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发证 机关书面承诺在2017年年底前达到相关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业务的电信经营许可证。

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 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 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的演 变史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2015年前属于第 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畴;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工信部就“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线数掘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 通信服务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了商用试验(其中,跨省开展商用试验由部负责组织,省内开展商用试 验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

根据工信部的通告(信部电函[2006]4号),《国内因特网虚拟 专用网业务》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2006年同时作为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向社会开放。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从解决和实施方案角度可以分为三类: 远程访问虚拟网(Access VPN)、企业内部虚拟网(Intranet VPN)和企业扩展虚拟网(Extranet VPN),这三种类型的VPN分别与传统的远程访问网络、 企业内部的Intranet以及企业网和相关合作伙伴的企业网所构成的Extranet(外部扩展)相对应。

从产品应用角度目前常见的业务包括构建专用网络 、远程接入、智能加密文件存储、上网行为管理、防火墙、网络加速、流量管理、负载均衡等。

注意事项

通过公共网络构建私人专用网络是否通过ISP?提交哪些材 料?

路由器配置VPN 和远程访问服务VPN有什么区别?审批阶段有何不同?

人员的专业及学历如何要求?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如何解决?

审批中要求企业提供股权结构图的标准及意义是什么?

工商认缴之后是否还需要验资报告?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违规经营业务处理(IP-VPN)

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 )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工信部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总体》、《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基于网络的 虚拟IP专用网(IP-VPN)框架》、《运营商虚拟专用网(PPVN)业务技术要求》、《BGP/MPLS VPN技术规范》、《BGP/MPLS VPN组网规范》、《BGP/MPLS VPN测试方法》、《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电信服务规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 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批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证(EDI证)申请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 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畴;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工信部就“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在 线数掘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了商用试验(其中,跨省开展商用试验由部负责组织,省内开展 商用试验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

根据工信部的通告(信部电函[2006]4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2006年同期被作为新的增 值电信业务 种类向社会开放。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在2015年之后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证(EDI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常见问题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与ICP证如何区分?

电子商务平台应申请哪项许可?

人员的专业及学历如何要求?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如何解决?

网站涉及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如何处理?

域名备案主体与申请有何关联?

审批中要求企业提供股权结构图的标准及意义是什么?

工商认缴之后是否还需要验资报告?

关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证(EDI证)一些罚则

根据国务院和工信部以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 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的规定 ,未经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审批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交易处理业务、网络/垫资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 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从事什么业务需要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从业务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交易处理业务、网络/垫资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垫资数据交换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也就是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 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显示,目前市场上网站的经营活动大致分为:

电子信箱 视频会议 网络购物
看新闻 VOD 点播 短信服务
搜索引擎 网上直播 网上教育
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 多媒体娱乐(MP3、FLASH 欣赏等) 电子杂志
浏览网站/网页 远程登录 网络电话
网上聊天(聊天室、QQ、ICQ等) 信息发布 网上医院
BBS 论坛、社区、讨论组等 网上推广 网上银行
个人主页空间 网上销售 网上炒股
电子政务 信息化系统(ERP、CRM、SCM) 网上拍卖
网络游戏 网上招聘 票务、旅店预定
同学录、校友录 网络数据库 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
在线支付、充值平台 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 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

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证申请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 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 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 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注意事项

是否需要相应的申请代码

业务覆盖范围如何选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还是否需要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股权结构问题

股权当中有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是否需要提供和基础运营的协议证明等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适用条例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

内容分发网络(CDN证)业务证申请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 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证)业务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容分发网络(CDN证)业务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内容分发网络(CDN证)业务申请注意事项

需要申请准备哪些系统评测

业务覆盖范围如何选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还是否需要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股权结构问题

股权当中有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是否需要提供和基础运营的协议证明等

内容分发网络(CDN证)业务适用条例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证申请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证申请注意事项

需要申请准备哪些系统评测

业务覆盖范围如何选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

还是否需要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股权结构问题

股权当中有上市公司怎么处理

是否需要提供和基础运营的协议证明等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证适用条例和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外商投资电信业务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的申请条件

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注意事项

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公司的申请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人员配置是否符合

申请报告怎么写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验资或审计报告

股权结构问题

哪个部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的适用条例和罚则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如擅自经营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部分地方还保留运营游戏需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非游戏产品需100万人民币

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本科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企业需具备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作场所

五、企业需具备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及运营管理措施

六、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七、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八、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单位的企业总量、企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公司概况
4
公司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章程)
5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6
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
7
股权结构图,是否含外资
8
域名注册证书和服务器托管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9
相应的人员社保证明
10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其他政府部门规定需要的有关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域名备案信息与申请主体信息一致

需要具备专职人员配置问题

申请的域名是谁持有才能申请

办公地与经营地址问题,是否需要上面核查

是否还需要提供验资或审计报告

取得文网文证的游戏企业在上线后还应履行的手续是什么

运营游戏相关的企业有什么特别注意事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适用条例和罚则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

游戏运营企业必读知识

1、文网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运营游戏最核心的资质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算迈进了游戏运营的大门,此后再根据推广方式和运营方式的不同分别申请ICP证、游戏备案、游戏版号等资质;

2、ICP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ICP证是在网站涉及经营性以及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时申请的,在游戏运营的环节中主要作用于开通在线支付以及其他信息/活动收费等栏目功能;

从法规来讲-《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属于ICP证的文化类前置审批文件;网站设计到游戏等文化类产品时,是需要先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拿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可以申请ICP证的;

3、游戏备案-文化部游戏运营备案

游戏运营备案是文化部针对游戏内容的审核,在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经过文化部的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

4、游戏版号-ISBN版权号、ISBN号、电子出版物号;

主要作用于游戏产品的光盘发行、书刊发行、杂志发行;新闻出版总署对于游戏版号的要求实际上与文化部是一致的,要求在游戏产品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就要办理;

但由于我们国内从业者对版权以及发行实况的概念缺乏或是其他考虑,已上线的游戏产品中仅有不到60%的企业申请了游戏版号。而其中一部分更是在发生了版权纠纷以及发行需求之后才开始申请的;按照审批要求,申请阶段是必须停止一切收费的,故而这些企业在运营阶段完全停止3-4个月来申请版号,造成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这里建议所有的游戏运营企业,尽量在游戏上线之前申请,以备不时之需;车到山前才找路的,是赌者、是侥幸者、而非智者;

5、入驻淘宝所需的“四证”

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运营+虚拟货币发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文化部游戏备案

6、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暂行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 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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